河北省物价局 冀价管规〔2018〕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配气价格管理的重要性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管理办法》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确定了重要指标参数,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各地要加强学习,领会精神,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尽快开展配气价格核定工作
各地要尽快按照《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冀价成规〔2017〕157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核定当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并于2018年底前出台。同时,各地要在核定配气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其中,居民配气价格的制定及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三、加强转供代输环节价格监管
各地要加大城镇燃气企业之间转供、代输等环节价格监管,参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在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同时,制定转供、代输环节价格。
四、按时上报配气价格核定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从4月份起,各地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配气价格核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局商价处。配气价格核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