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实现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6月10日起,我省居民用天然气将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按照要求,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我省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6元。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情况,省物价局还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了调整。
同时,我省将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省物价局要求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省物价局表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统筹安排好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省物价局强调,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