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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执行!河北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

添加时间:2021-09-24 10:13:1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要求10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

通知明确,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各地要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

明确居民生活用气范围和价格。居民生活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探索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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